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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歷史紀事 北宋時期為何設立刑部?北宋刑部的職能是什么?

    北宋時期為何設立刑部?北宋刑部的職能是什么?

    刑部是中國規(guī)帶隋朝之后官制中“三省六部”制中的一個司法部門,主管刑罰,北宋時期的刑部是怎樣的呢?下面知秀網(wǎng)小編就為大家?guī)碓敿毥榻B,接著往下看吧。

    北宋繼承了唐末五代的各項基本政治制度,官制及其附帶的司法制度亦是如此。宋朝的建立,結束了唐末五代藩鎮(zhèn)林立的混亂局面。在此基礎上,宋朝統(tǒng)治者致力于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對于司法權的掌控無疑也是強化中央集權的重要層面。經(jīng)歷了唐末五代的社會動蕩,作為尚書省所統(tǒng)轄的六部之一的刑部,其機構建制、職能職守都經(jīng)歷了不斷的蛻變。

    一、刑部的淵源及其建制

    (一)刑部淵源

    秦、漢至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央的司法體系主要是由廷尉為核心的單一司法機關來進行審判。北齊時將廷尉改名為大理寺,但仍然作為中央最重要的司法審判機關。刑部是隸屬于尚書六部之一的重要部門。與大理寺、御史臺共同掌管司法,共同構成了中央三大司法機關。尚書六部,各有其淵源,刑部的發(fā)展也經(jīng)歷了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

    刑部的淵源可以追溯到《通典》中的記載。隋初,隋文帝楊堅進行了官制改革,將尚書省劃分為吏部、禮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曹。刑部在開皇初年時稱為都官曹,此時的都官曹作為主司。開皇三年(583),隋文帝進行官制改革,官曹改稱刑部。

    由《唐六典》卷六、《周書·劉志傳》等文獻中的記載可以得知,“刑部”的最初模型在周朝時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但是到了隋朝時才有了“刑部”這一名稱。“刑部”一詞實質上是三省六部制度改革官名之后的產(chǎn)物,并且被以后的各個朝代所沿用。在刑部之下又設有主司、都官、比部、司門四司。

    刑部作為中央政權機關下屬的六部之一,出現(xiàn)在隋開皇三年以后。但刑部的出現(xiàn)并不是在此時,因為在保定元年(561),刑部初期只是作為六部下屬的二級部門而存在著。

    刑部的不斷發(fā)展,從三公曹、兩千石曹,再到都官的發(fā)展歷程,其實質也是中國古代官制不斷發(fā)展成熟的過程。雖然每個朝代的社會發(fā)展情況不盡相同,但是通過加強對統(tǒng)治系統(tǒng)的控制來加強中央集權的做法是歷朝歷代都奉行不悖的。對于官制的調(diào)整便是歷代統(tǒng)治者加強政權控制的重要手段。

    (二)刑部建制

    宋朝建立以后,在許多制度上都承襲了唐末五代以來的舊制,官制亦是如此。唐末五代時期的官制體制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較為復雜的局面,有宋一代在繼承的基礎上又加以擴充,使得原本就復雜的官制變得更為復雜。

    北宋建國初直至太祖朝后期,刑部與五代時期相比并無太大變動。但到了太祖朝后期,司門司的職能有了明顯的弱化,只剩下了刑部一司。宋神宗在熙寧元年(1068),進行了官制改革,使得宋朝的官制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從淳化以后直到元豐改制,刑部的建制并無大幅度的變化,只是在人員上略有增減。北宋元豐年間(1078—1085)年,宋神宗以《唐六典》為藍本,想要恢復唐朝時期的三省六部制度,進而進行了一系列較大規(guī)模的官制改革活動,即“元豐改制”。

    宋代的司法制度在歷史的發(fā)展過程中不斷發(fā)展完善,司法部門在經(jīng)歷時代的洗禮之后也變得更為細致、分工更為明確。

    二、元豐改制前后刑部的變革

    歸納起來,刑部的基本職能有三:審覆死刑即重大、疑難刑獄;發(fā)布和執(zhí)行赦書(法律文書的一種);敘復有官方的官員,使其重新入職居官(必須與吏部、兵部等聯(lián)合辦公)。另外,刑部有時候還核定其他部門的行政法規(guī),具有輔助的立法職能。

    (一)死刑復核等司法職能

    元豐改制以后,刑部詳覆“大辟”(死刑)案件的職能一度發(fā)生了變化——由諸路設置的提點刑獄司詳覆“大辟”(死刑)案件。由作為中央官署的刑部掌管天下死刑的復核權,更符合宋代的正式傳統(tǒng)。除此之外,這一時期刑部的職能也有所擴大,其對死刑復核的職權得以確認,在復核范圍上,加入了流罪;從權責上講,進一步擺脫了中書省的監(jiān)管。

    (二)與吏部等其他部門聯(lián)手的行政職能

    刑部作為尚書省的下的分支機構,雖然具有司法職能,其本質上屬于政府部門。中書門下與樞密院是宋初的“兩府”。但自元豐改制以后,形成了三省分立的格局,行政效果有所提高。在這樣的三省制下,刑部具有與吏部、審刑院、審官員等聯(lián)合管理犯罪官員“敘復”(重新任官)的工作。

    不過,在刑部與其他部門一起對官員犯罪進行“會勘”的時候,往往要受制于官員所屬的各自部門,刑部往往只是略言犯狀、檢證法條而已。

    (三)輔助赦書制定的職能

    在中國古代,刑部作為平衡“全天下”的司法官署,不得不在司法過程中考慮皇帝權力在司法過程中的存在感?;实蹤嗔Ω深A司法的主要手段就是赦宥,而皇帝的特旨(制書)往往是針對某個特定案件的。因此,奉行皇帝的赦書,把赦書與現(xiàn)行法律相結合,也是刑部的重要職能之一。

    (四)參與相關的立法活動

    刑部作為中央重要的司法機構之一,有參與立法、議法的權力。但事實上在封建社會中,真正的立法權仍然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刑部在此過程中只是起到了協(xié)助皇帝的作用。其實各朝的統(tǒng)治者為了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在五代各朝和北宋初期都進行了立法活動,刑部在此過程中也都或多或少的參與其中。

    (五)關津之防——虛化的刑部職能之一

    關津主要是指關隘和津渡的總稱,是水陸交通的必經(jīng)要道,在我國古代社會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

    根據(jù)《唐六典》中的記載,刑部“掌關禁之令”以及“掌天下諸門及關出入往來之籍賦,而審其政”??芍滩坑袡嗾乒苋珖匾P卡往來之事以及管理相關人員進出皇城宮門之事。從法理上講,刑部的司門司在當時有“掌關禁之政令”的職能。不過在宋代實際的國家機器運行機制中,刑部之下的司門司的職能往往是虛化的。

    三、刑部的職能運行與其他司法部門的關系

    刑部、大理寺和御史臺都是中央的重要司法機構,自然三者都各自擁有著一部分的司法職能,并且在一些司法職能上還存在著重疊之處,因此厘清三者之間的關系是把握刑部司法職能的關鍵之處。有宋一代的司法機構相互配合、相互糾察,試圖在最大程度上減少案件判決上的失誤。

    (一)刑部與大理寺

    在唐代,刑部官員具有駁正大理寺官員的權力。刑部作為一個綜合性的司法機關,不僅負責法律的制定及律令的修改、掌管囚徒的相關事宜、官員政績的考核、優(yōu)秀人才的選拔,還掌握著一部分司法權。

    刑部與大理寺的關系最明顯的應該是在案件復核中的體現(xiàn)。唐及宋初,大理寺對于京城官員徒刑、流刑和死刑的判決,都要經(jīng)過刑部的復核、審批才能奏效。

    除此之外,對于官員的判決以及官員犯罪以后又昭雪或是減刑的這種情況,也要寫明案情并向刑部申報。當刑部尚書認為大理寺判決案件時所依據(jù)的律文不當,則可以提出對案件進行復核,最終案件以刑部的意見結案。

    (二)刑部與御史臺

    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御史臺所受理的案件大多數(shù)為皇帝的詔獄。并且因為御史臺本身就是監(jiān)察機關,所以對于刑部的司法活動自然具有監(jiān)督的權力。

    宋朝時期,御史臺的主要官員大都參加司法審判。御史臺與刑部之間職能存在交叉,刑部一方面可以監(jiān)督大理寺的審判權,另一方面自身也要受到御史臺的監(jiān)督。唐代貞觀以后,御史臺的地位有所上升,刑部在司法活動中的地位總體而言是高于大理寺而低于御史臺的

    于宋代而言,御史臺屬于一個上訴的司法機構。宋代的御史臺在具有監(jiān)察權的同時也具有司法監(jiān)督和審判的職能。

    (三)刑部與審刑院

    審刑院設置于太宗淳化二年(991),在神宗元豐三年(1080)并入刑部,共存在了八十九年。在北宋前期曾一度取代了刑部,與大理寺共同負責疑難案件復審的工作,其主要對皇帝負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宰相的司法權。

    審刑院的創(chuàng)立無疑是一個新興的司法部門,是針對宋初(尤其是元豐改制前)刑部建制不全的狀況,對刑部各種基本職能進行代償?shù)闹匾獧C構。

    北宋前期至元豐改制以前,中央的司法復審體系是由刑部、大理寺構成的二級制。從宋初到審刑院設立之前,各地上奏的大辟案要交由刑部復審。但此時的刑部與大理寺復審權較小,僅限于上奏的大辟案。到了太宗時期,進一步擴大了刑部與大理寺的復審權。

    刑部的復審權進一步擴大。不但在京發(fā)生的由大理寺詳斷的案件要上交刑部復審,各地上奏的詳斷案件都要由刑部復審。表明了刑部與大理寺的復審權是全國性的。到了淳化年間,始終堅持著大理寺斷案、刑部復審的基本原則。在此期間雖然出現(xiàn)過官員不足的情況,但始終保持著刑部與大理寺互相監(jiān)督的公正司法精神。

    到了太宗淳化二年(991)八月,置審刑院于“禁中”。淳化四年(993)三月,太宗下詔宣布刑部不再參加司法復審程序。前后短短兩年的時間,審刑院就確立了它最高司法復審機構的地位。從而形成了審刑院、刑部、大理寺的三級司法復審體系。

    審刑院的設置實則就是在刑部與大理寺之上所設立的監(jiān)察機構。在刑部與大理寺遇到無法達成一致的案件時,就要交由審刑院定奪。

    北宋以審刑院為核心的中央司法復審體系共經(jīng)歷了四個階段,并且在此過程中的刑部從退出復審體系到再此回歸以及到最后的審刑院并入刑部,刑部職能逐漸地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復。

    結語

    宋代的司法制度在唐代的基礎上繼續(xù)發(fā)展完善,從而使其自身發(fā)展到了一個嶄新高度。刑部作為中央三大司法機關之一,在司法運行的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唐末宋初至元豐改制,刑部的職能不斷發(fā)生著各種微妙的變化。

    無論是刑部職能的變化還是審刑院的設立,無疑都是君主加強中央集權的重要手段。在北宋重視法制建設、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的背景下,中央司法復審體系的變化則是順應時代發(fā)展的重要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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